人大公告: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 二十九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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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5 15:18:16] [阅读次数:504次]

关于征求《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营口日报和营口市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于2026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    址: www.ykrd.gov.cn  

电话(传真):2656926

邮    箱:yks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115000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 6月1日



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老年助餐服务,保障老年人就餐、送餐需求与饮食安全,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社区为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配餐、集中就餐、送餐上门等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助餐服务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公益优先、便民利民、安全规范、营养健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助餐服务,将助餐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税费等优惠政策,给予建设、运营与就餐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办助餐场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物业、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支持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

第五条  构建中心食堂+社区食堂+助餐点三级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优化布局与服务半径。

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配建老年助餐场所。推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

运营单位坚持公益属性,对老年人用餐让利优惠,减轻用餐负担。

第六条  助餐服务可采取堂食、自取、送餐上门等方式,提供低盐低糖低脂、营养适配餐食,为失能、高龄、独居、空巢、留守、重残、计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优先保障与专属服务。

第七条  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与适老化要求,不得使用预制菜,公开价目、补贴、捐赠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卫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乡镇(街道)、村(社区)按职责协同推进。

第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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