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告: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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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6 08:27:58] [阅读次数:6444次]

(2020年3月31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践行“营口有礼”主题活动,提升市民礼德素养和城市文明形象,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危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突出问题,及时出台《决定》,确立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的颁布实施,既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社会期待、促进国家和民族永续发展、树立文明大国形象的有力举措,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遵循,为及时有效应对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支撑,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全市上下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内容,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依法行政,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要完善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三、增强统筹协调,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合力

全市上下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强大合力,持续深入推动我市贯彻落实《决定》向纵深发展。

全市各级人大组织要把贯彻落实《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采取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工作短板,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为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疫力度。要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及时购置专业设备,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资金投入,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疫源疫病监测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解决好因投入不足带来的保护和监管手段落后而造成大量工作滞后等问题。要实施群防群治,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协助保护执法作用,及时曝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典型案例和不文明行为,促进政府管理与社会各界监督协同联动,夯实野生动物保护群众基础。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诚信机制,对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法律保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违反《决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及时曝光和通报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重大案件,增强威慑效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法治氛围。对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惩处违法犯罪失职、渎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坚持移风易俗,倡导科学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和文明风尚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按照《决定》要求,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移风易俗,摒弃“野味滋补”的错误观念,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要深入践行“营口有礼”主题活动,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行动,争做文明有礼好市民。

全市各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管控措施,坚决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可能向人类的传播途径,禁止对外扩散、转运和销售,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各餐饮行业、农贸市场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决定》,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禁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带头增强宣传贯彻执行《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当先锋、做表率。

六、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贯彻执行《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人大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当前防疫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要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决定》内容,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全体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做好《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营口有礼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

要结合“营口有礼”主题活动,通过组织各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刊播公益广告、制发宣传图册、策划专题活动等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教育,使《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家庭、进窗口、进企业、进网络、进旅游、进交通、进乡村社区、进公共场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全市上下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作风和韧劲,坚决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以实际行动践行“营口有礼”、珍爱野生动物,为推进营口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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