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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07 14:01:37] [阅读次数:6562次]

(2018年7月25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益诉讼重大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新的历史使命,目的是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抓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五位一体”总体发展观,强化“四个意识”,从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全面把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依法监督下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推进和谋划公益诉讼工作,自觉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四基地一中心”建设之中,增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明确职权范围,依法规范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特有的职能,检察机关要依法明确和科学界定职权范围,严格执行诉前程序,依法规范办案流程。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加强通力合作,形成公益诉讼工作整体合力

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监察助力、检察主办、法院主审、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力量。

行政机关要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卷宗、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

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公益诉讼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以及违纪线索,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任何组织和公民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有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四、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

检察机关要坚持积极、审慎、适当的工作原则,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全面开展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按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审判机关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审判机关应当畅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各项程序,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强化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依法排除妨碍和干预执行的行为,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五、注重源头预防,切实防止发生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防止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重视吸收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在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源头治理。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从源头减少行政违法案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六、拓宽监督渠道,保证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把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相关行政公益诉讼不利后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追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纪查办涉及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公益诉讼中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七、增强保障力度,有效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成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选配优秀员额检察官,增强一线办案力量,招录民事、行政法律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公益诉讼队伍。要强化办案技能培训,加强办案人才储备,提高办案水平,着力打造一支懂行政、善调查、会公诉的专业化队伍。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检测、鉴定评估、专家咨询、诉讼费用、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必要费用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人民政府要统一接受辖区内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的赔偿金、环境修复费,同时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大要案经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

八、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公益诉讼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公益诉讼案件信息。要注重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等适格主体的沟通,积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积极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举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和干部培训教育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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