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告: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四号
 
当前位置 > 首页 >决定决议
 
决定决议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05 15:35:15] [阅读次数:15575次]

(2020年3月31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3件,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3件代表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报告。根据上述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审查处理决定:

一、关于谭立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决定〉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做好决定草案的制定工作,决定草案要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于本年度内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郑凤芝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制定《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参照代表议案中的内容,加快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于本年度内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张翠琴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将制定《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条例草案制定工作,于本年度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责成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监督检查上述议案的落实情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技术支持:营口爱思达计算机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辽ICP备130103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