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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和《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5 12:54:58] [阅读次数:17970次]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26日在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从10月下旬开始,对《慈善法》在我市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检查抽查等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慈善法》在我市的执行情况。

一、我市贯彻实施《慈善法》基本情况

(一)慈善组织依法行善意识逐步增强。《慈善法》实施以来,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重新修订了《章程》,编制《慈善工作指南》,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并由专业团队对项目策划、评估论证、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精心运作,确保依法依规行善。

(二)慈善款物使用方式逐步规范。市慈善总会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开展的每一项慈善救助项目均通过充分调研、论证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市红十字会细化和完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台账,将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及时向受捐单位拨出,确保了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使用。

(三)助力社会健康发展效果逐步显现。2016年以来,全市慈善组织累计接受捐赠款物1.1亿元。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全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共接受社会捐赠款物5837.74万元,其中,市红十字会系统接收捐赠款物4704.74万元,位列全省红会系统首位。

二、存在问题

(一)宣传引导还不够有力。一是宣传方式单一。利用主流媒体宣传不够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不及时,全社会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氛围还不浓厚。二是信息公开不规范。部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等情况,大众知晓度较低。

(二)慈善组织的发展还不充分。一是创始基金总量偏小,实施慈善项目力量不足。与省内规模相当的城市相比,部分慈善组织体量偏小、能力偏弱,难以策划设立自己的品牌项目。二是慈善组织发展不均衡,政府的培育力度不大。我市认定和登记的慈善组织共有7家,占全市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的0.41%,距全国1%的平均值还有一定距离,并且全部具有“官方背景”。《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市缺少关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配套文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他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三是慈善公开募捐活动不经常,募得款物总量不大。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可持续筹资机制不完善,筹资渠道不宽,募捐总量不大。市红十字会系统和市慈善总会2016—2020年募得款物(除疫情相关款物)分别为285.7万元、350.3万元、291.5万元、732.1万元、213.4万元,除个别年份外,募得款物总额呈下降趋势。

(三)促进措施落实还不到位。一是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国家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激励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使捐赠人很难及时享受到“抵税扣费”等政策,影响了捐赠人的积极性。二是精神方面的鼓励相对匮乏。对慈善行为的表彰和宣扬力度不够,激励促进措施有限,我市未出台具体的表彰激励政策。三是慈善从业人员明显不足。我市各级慈善总会虽为社会组织,但也担负着社会救助和保障的“补充职能”,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不足,人员偏少的情况。

(四)监管力量和措施还很薄弱。一是监管力量不足。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内设机构不统一,普遍缺人少编,无法达到法律要求。二是行业自律薄弱。市、县(市)区两级普遍没有成立慈善行业组织,难以通过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策规划制定、行业维权,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等。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检查发现,市红十字会内部机构不健全,未设立监事会,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慈善法》和慈善文化宣传。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起来,多渠道、多方式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努力营造全民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要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制定慈善褒扬制度。要研究制定褒扬制度,定期对有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最大限度的表达对行善行为的尊重,不断提升慈善事业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三是建立慈善救助“撮合机制”。要积极构建慈善信息平台,在求助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牵线搭桥,让慈善救助供需信息精准对接,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提高行善的社会效益。

(三)依法引导和推动行善群体发展壮大。一是加强和改进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和方式。要将鼓励、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创新监管理念和工作的出发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既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也要关心爱护、排忧解难。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慈善公开募捐活动。二是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对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支持保障力度,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三是支持慈善人才队伍建设。要组织和引导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对于人员紧缺的市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研究,协调相关公益性岗位等予以补充,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一是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优化决策执行机制,完善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建设,建立起“透明、高效、规范”的慈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要严格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等工作流程,定向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加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11月26日,营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实施《慈善法》,推动我市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还存在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慈善组织发展还不充分、相关促进措施还不到位等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慈善法》和慈善文化宣传。《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慈善事业法治化进入新阶段,要充分认清慈善文化的时代价值,在扶贫济困的同时,把依法行善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补充。一要创新宣传方式。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将现代慈善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起来,多渠道、多方式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二要培育宣传载体。抓住“中华慈善日”等重大节日、时机,宣传慈善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民慈善氛围。要善于在行善过程中宣传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把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融入到行善过程中,传导到扶助对象心坎上。三要注重精神鼓励。加大对慈善捐赠者、志愿者、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精神鼓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予以大张旗鼓的宣传,增强慈善行业和志愿服务的社会荣誉感,激发慈善事业的内在动力,鼓励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无私奉献、服务社会。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二要制定慈善褒扬制度。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的规定,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褒扬制度,定期对有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最大限度的表达对行善行为的尊重,不断提升慈善事业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三要建立慈善救助“撮合机制”。要积极构建慈善信息平台,在求助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牵线搭桥,让慈善救助供需信息精准对接,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提高行善的社会效益。

(三)依法引导和推动行善群体发展壮大。一要加强和改进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和方式。要将鼓励、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创新监管理念和工作的出发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既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也要关心爱护、排忧解难。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慈善公开募捐活动。二要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将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慈善项目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扶贫济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慈善组织。加大财政对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支持保障力度,积极引导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健康发展。三要支持慈善人才队伍建设。要组织和引导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对于人员紧缺的市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研究,协调相关公益性岗位等予以补充,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一要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优化决策执行机制,完善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建设,建立起“透明、高效、规范”的慈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要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要严格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规范和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等工作流程,定向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三要加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紧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推动法律高效实施。慈善事业紧贴时代需求、紧扣发展主题,《慈善法》施行才有生命力、创造力。一要助力社会治理。引导慈善组织多做“政府政策辐射不到的好事、行政政策顾及不到的善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二要助力脱贫攻坚。继续推进脱贫攻坚中的慈善项目,为打赢和巩固脱贫攻坚战贡献营口力量、树好营口形象。三要助力解决“疫后综合症”。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后疫情时期”,要关注因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失业的群体,引导慈善组织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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