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告: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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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06 08:25:26] [阅读次数:6603次]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3月31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加快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仍存在许多短板,特别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充分暴露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技术人员、医疗设施、防护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为此,各级政府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公共卫生工作,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支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要组织编制《营口市“十四五”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公共卫生设施。要加强对公共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意识。要关爱关心医护人员,加强权益保障,对公共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公共财政的职能,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要根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事件定点收治医院等机构的性质,安排资金,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要科学核定各公共卫生机构及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落实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合理确定人员补贴额度并逐步提高,到2022年底补贴标准达到全省中上水平。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上级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要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文件“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由各级政府落实”、“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的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不断完善医疗机构配置,提升医疗机构辅助诊断和急诊急救能力。

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等专项补助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公共卫生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要采取继续教育、在岗培训及进修等方式,积极培养复合型公共卫生骨干。要严格按照当地人口万分之1.75比例核定公共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公共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85%以上,新进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公共卫生机构及公立医疗单位领导班子中,要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要配备政治上强、专业能力突出、有担当精神、群众公认的同志担任主要领导。

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到2020年底,确保全市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3人。通过加强和规范医联体建设及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途径,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要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扩大医疗单位管理自主权。简化人才引进手续,建立引进中高级人才的“绿色通道”,完善公立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对医疗技术发展有建树的高端人才在职称聘任上可不受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加快建立市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整合现有卫生信息网络资源,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尽快建成具有营口特色的“互联网+公共卫生体系”。 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组成的功能完善、高效快速、网络通畅、反应灵敏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报告、监测和预警网络,并逐步向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和其它有关单位延伸,扩大覆盖范围。

五、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软硬件建设。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标准为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市级重点提升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装备,县级围绕常规检测配备实验室设备。进一步改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的配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实验室用房和办公条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县(市)区疾控工作业务指导的同时,重点做好主城区内的疾控工作。

六、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疫情及自然灾害、环境影响事件等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医疗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按时完成日常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开展疫情预测预警工作,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医院要及时报告疑似传染病例或不明原因传染病例,疾病控制机构要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应急处置,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公立综合医院应配备公共卫生专业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负责传染病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健全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规范门诊日志。对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并规范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授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要加强媒体舆情的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营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统筹协调各部门信息统计工作。统筹市、县(市)区技术及设备资源,分类组建由疾控、医疗、监督等专业人员参与的卫生应急队伍,按照标准落实装备配置,做好人才、技术、物资储备工作。各专业队伍结合自身专业特点,以急性传染病防控、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环境保护等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处置为重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八、重视应急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存储、更新,专业人员要参与相关采购,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符合相应专业要求。分级分类发放,做到关键时刻重要应急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九、加强院前急救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市、县(市)区统一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平台,规范和统一急救信息、收费标准。加速急救车辆及装备更新,提高急救人员待遇,加快急救中心停机坪、停机库和急救车库建设,构建立体化急救网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响应时效。

有条件的县(市)区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或反应时间要求设置急救点。

十、加强传染病医院或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设。将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建设成含有负压病房、结核病防控门诊、结核病住院部、传染病标准医学检验中心、救治烈性传染病医护人员隔离留观宿舍等功能设施,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符合现代传染病院建设理念、适应未来应对突发疫情需要的专科医院。通过改建、扩建市中心医院,将其建设成为具有科研、教学、远程医疗等临床医学中心功能的集团式龙头医院。重点抓好急诊科ICU、急诊科抢救室、急诊科手术室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此为依托,建设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各县(市)区要依托一所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单独或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和病区,落实传染病属地管理责任,理顺传染病病人转诊机制;其他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达到具备收治一般传染病及对可疑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

十一、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要根据辖区人口数量、行政相对人数量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的新兴行业规模等因素,确定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建设规模,配备执法车辆和设施装备。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力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十二、健全重大疫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要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要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以病种付费为核心的医保支付方式。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鼓励群众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费用支出。

十三、严厉依法依规打击防碍疫情防治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对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对疫情防控造成危害的,对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级监察委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从重惩处。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相关专委会要跟踪了解决定落实情况,提出督办意见。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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