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告: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二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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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17 16:47:22] [阅读次数:11185次]

(2022年9月29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营口实现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最高政治原则,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工作实践,始终做到市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市委决策协调同步。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市委要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通过人大把党的领导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转化为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举措,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转化为推动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实际效果,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

二、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筑牢民生保障根基

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协商、评估、宣传、实施、监督等地方立法工作的各环节,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成为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补齐制度短板,堵塞制度漏洞。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建立从群众建议征集、社情民意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等渠道选取立法项目的工作机制,从法规制度上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法规立项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法规立项选择坚持人民至上、呼应群众需求、突出问题导向,重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围绕群众在教育、养老、扶幼、弘德、文化、食品安全、民营经济、港产城融合、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加快推进相关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制定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物业、供水、供热等民生领域地方性法规,使地方性法规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为民生保障筑牢法治根基。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完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度,推动法规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健全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有关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附立项建议书,列明建议项目名称,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说明,立法准备情况等。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围绕立法的紧迫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完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运用座谈会、实地调研、视频会议等方式摸清悟透实情,围绕痛点堵点难点空白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对策。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完善多渠道起草法规草案机制,提高人大牵头起草法规草案数量,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继续探索委托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法治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坚持有效管用原则,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提倡简易的法规体例结构,“有几条立几条”,增加细化、量化、具体化的规定。

四、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好立法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要充分保障并尊重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发挥人大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之家、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平台作用,向代表推送立法工作信息。制定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应当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召开代表座谈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作为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及时把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编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领衔提出有关立法议案和建议的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和吸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开展立法相关专题培训,不断提升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积极开展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至少审议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化。

五、畅通基层沟通渠道,深入听取民情民声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打通民意“最后一公里”的有效途径。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评估机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联系点自身制度建设、年度工作开展频次、意见征集数量和质量、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建立立法信息采集网络,基层立法联系点要根据实际,以社区、楼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单位,设置立法信息采集点,组建立法信息员队伍。健全立法意见征集机制,采取座谈会、现场调研、印送法规资料、问卷调查、使用网络通讯软件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安排联系点工作人员参加立法工作培训会、经验交流会以及旁听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等方式,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的水平。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购置或印制必要的法律书籍、法规草案背景材料、参阅材料等立法工作相关资料,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人民群众的信息化水平,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征集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物质保障。

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拓宽民主立法途径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将公众参与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通过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公众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建立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立法征集意见的反馈方式、时间等,调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将归纳整理的公众意见建议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资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参考。

提高立法调研质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综合运用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公开征集意见、问卷调查、网络直播、视频互动、公众号推广等方式保证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外脑”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参与起草、论证、评估等立法相关工作,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广泛的支持。

七、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认真贯彻落实《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可以邀请市政协有关委员会、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相关方面人员参加,对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吸纳。

支持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工作,政协委员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被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在起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或者邀请其参加起草工作。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等立法活动,可以邀请有关的政协委员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各方可接受的方案,使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共识,找到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八、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发挥备案审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原则。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贯彻落实《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配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贯彻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监督工作渠道,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听民声、知民意、解民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逐一进行登记和研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并依照规定进行反馈。

完善法规实施机制,在地方性法规施行后,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制定出台配套制度或者相关行政措施,加大法规贯彻实施力度,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和意见反馈渠道。完善法规实施跟踪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法规专项清理等,及时发现与上位法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规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确保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振兴发展需要相衔接。

九、推进立法人才培养,提升立法队伍素质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大力提高立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引导立法队伍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创新立法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加强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通过开展立法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立法问题研讨等形式,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识和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加强立法人员配备,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比例。注重从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干部和律师及专家学者中选拔优秀立法人才,积极引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立法人才。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立法能力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立法素养、立法知识和立法水平。

十、讲好地方立法故事,创新立法宣传方式

建立地方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地方立法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地方性法规,印制法规公告在居民区等地的公告栏张贴,印制法规单行本,采取送法规进社区、学校、企业、机关和公共场所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免费发放,提升法规的知晓率。及时解读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者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组织编写法规释义,做好法规解读。

创新立法宣传方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把立法宣传搬进网络、搬进直播间,充分运用网络平台生动讲述立法故事、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立法实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规制度的认同感,不断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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